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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报告

Energy saving evaluation report

      概述:

建设单位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论证,编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并按节能报告和相关标准、规范建设。

 

      节能审查要求(含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通过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审查权限: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投资主管部门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进行节能审查。其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超多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与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对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节能内容,报送与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投资主管部门留存,作为项目验收、节能监察的重要依据。


节能报告编制要求: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投资项目,可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同节能报告内容的节能专章,同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