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文物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节能降碳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395号)、《四川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川府发〔2022〕20号)和《四川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川府发〔2024〕10号)》有关要求,落实节能法规政策标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支撑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到2024年底,各市(州)建立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完成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摸清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
到2025年底,各市(州)建立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力争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完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
二、领域范围
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统计、公共机构、文物等部门,按照重点领域和行业分类,深入开展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范围主要包括:
(一)工业领域:钢铁、有色、电解铝、水泥、建材、石化、化工、电力、数据中心及其他行业。
(二)建筑领域:大型商超、酒店、博物馆等。
(三)交通领域:大型物流、运输、航空公司等。
(四)公共机构领域: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各市(州)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四川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节能监察、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特种设备监察等情况,全面建立分领域分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分用能量分阶段完成报送工作,并按年度实行动态更新。2024年7月1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档案;2024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档案;2025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档案。
(二)摸排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对标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利用通用规范》《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等标准及政策要求,摸排本地区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以及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查找能源利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三)摸排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对标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摸排重点用能单位在运锅炉、电机、变压器、风机、泵、空压机、换热器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和能效水平,梳理高效节能装备和先进节能技术应用潜力。
(四)形成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结合重点领域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摸排情况,建立并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清单,形成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时限。
(五)按时完成节能监察全覆盖。省、市、县三级节能主管部门要联合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工作,因地制宜采取现场监察、书面监察等形式,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其中,工业、交通领域年综合能耗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筑、公共机构领域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由省级负责,其余重点用能单位由市(州)负责。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配合核实能效水平。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统计、公共机构、文物等部门,要结合重点领域和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摸排结果,联合会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汇总形成本地区的《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清单》《重点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清单》,按时间节点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同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联合发文部门。
(二)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1390号)等有关规定,督促指导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及时编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每年3月底前向县级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县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逐级报送审查结果。
(三)统筹执法实施节能监察。要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加强与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统筹节能监察、行政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执法、特种设备监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检定校准情况、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情况、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察。
(四)加快推进能源诊断服务。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能效诊断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精准服务,务求实效。要积极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专业化力量,支持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既有资金渠道,结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的支持力度。
(五)强化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要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开展以电网企业实际用电数据为基础的用能情况校核和分析预警,提高数据质量,丰富诊断方式,强化对能效诊断的支撑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协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协调指导和跟踪调度。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要细化工作分工,加大落实力度,有序组织实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助力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市场监管、统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配合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并复核重点用能单位用能及相关设备情况。同时,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各方力量,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落实落地。
(二)强化结果应用。各市(州)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情况,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按季度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相关项目同步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四川省设备更新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库进行储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节能降碳中省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资金原则上仅支持纳入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的项目,优先支持建立节能管理档案的项目。
(三)严格依法惩戒。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事节能咨询、诊断、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能效诊断虚假信息的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四川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节能监察、能效诊断、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等工作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将有关结果纳入市(州)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五)加大宣传推广。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有会同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节能降碳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供需对接,帮助重点用能单位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对于能效诊断和节能降碳改造、用能设备更新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并通过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进行宣传推广。
附件: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文章链接:https://fgw.sc.gov.cn//sfgw/tzgg/2024/7/15/4888424bc3714fe4b4c9dbff91952ff8.shtml